上海二手房纠纷律师推荐君澜孙青|买到了“凶宅”怎么办?

发布日期:2026-05-03 点击次数:96
买到了“凶宅”怎么办?

去年年初,陈先生一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,通过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了王女士挂牌出售的一套二手房。房子地段不错,价格也比同小区其他房源略低一些。看房时,陈先生随口问了句:“这房子没什么其他问题吧?”中介和王女士都笑着保证:“放心,房子干干净净,我们绝无隐瞒。”合同里还白纸黑字写着:“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,卖方及中介无隐瞒。”陈先生放心地签了字,贷款、过户,一家人欢欢喜喜搬进了新家。

直到入住近两年后,一次和小区老邻居闲聊,陈先生才如同被泼了一盆冷水——邻居神秘地告诉他:“这房子你也敢买?好多年前,原房主的母亲就是在屋里想不开,上吊走了的。”陈先生顿时觉得脊背发凉,回家后越想越怕,寝食难安。他赶紧联系王女士想问个明白,对方却电话不接、短信不回。无奈之下,陈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买卖合同,并解除为此申请的银行贷款合同。

法庭上,双方各执一词。王女士辩解说,正是因为母亲的事情,卖价已经低于市场价了,而且这事在老邻居和中介圈里不是秘密,算不上隐瞒。她还指着合同里“买方已知悉”那条,认为陈先生是知情的。但法院经过审理,并没有采纳她的说法。法官认为,虽然“凶宅”不是法律术语,但根据社会大众普遍的认知和善良风俗,在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子,确实会让绝大多数人心理不适、望而却步,进而直接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。王女士作为卖家,又是事件的亲历者,理应主动告知这一重大信息。她在签约时不仅只字未提,反而承诺“无隐瞒”,这种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欺诈。最终,法院判决撤销了陈先生与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,以及陈先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,王女士需要返还全部购房款、中介费和税款,并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本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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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: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,它清晰地展示了在“凶宅”纠纷中,法律是如何平衡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的。法律上虽然没有“凶宅”的明确定义,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,发生过凶杀、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,因其违背了人们“趋吉避凶”的普遍心理和善良风俗,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。这种瑕疵虽然不影响房屋的物理质量和使用功能,却会严重影响居住者的心理感受和房屋的市场交换价值。

因此,基于《民法典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,卖方对这类信息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。如果卖方故意隐瞒,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,就构成了“欺诈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。合同一旦被撤销,就自始无效,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,即“退房还钱”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这个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,必须在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子是“凶宅”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,否则权利就会丧失。

当然,生活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区分。首先,“凶宅”通常特指非正常死亡,像生老病死这样的自然死亡,一般不会被认定为“凶宅”。比如有案例中,房主的儿子在医院病故,仅是在房屋内办过丧事,法院就没有支持买方“凶宅”退房的诉求。其次,如果死亡事件发生在很久以前,且房屋已被他人长期居住使用,在民间观念中可能被认为“凶气已散”,其法律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。最后,如果买方在交易时已经知道或者根据公开信息(如本地广为人知的新闻)应当知道相关情况,那么可能被视为自愿接受了这个瑕疵,再想反悔就很难得到支持了。

风险提示: 买房是人生大事,涉及金额巨大,法律问题也错综复杂。本文案例仅供参考,无法涵盖所有具体情况。如果您不幸遇到了类似纠纷,或者想在购房前规避此类风险,最稳妥的做法是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,他们能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,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

发布于:安徽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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